江门劳务派遣,江门社保代缴,企业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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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企业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该怎么办?
案 例
去年年底,某生产制造企业一名员工在生产加工零件时发生事故,导致两只眼睛永久性失明。然而,该企业不愿申请工伤认定。现该员工仍要继续治疗,且本人已经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他应当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解 答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或者怠于申请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本案中,该员工双目失明,无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依法可以由员工的直系亲属或者所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代为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今年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防疫造成入员无法流动或工伤经办机构无法调查核实案情而延误的时段,依法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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